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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462无农不稳无商不富(第1页)

中国古代赋役制度中国历代王朝为巩固国家政权而向人民征课财物、调用劳动力的制度。

赋,原指军事上车马军需的征调,后指对土地的课税,即田赋,有时还包括人头税和资产税。

役,亦称徭役,即在统治者强迫下,平民从事的无偿劳动,包括力役、杂役和军役。

古代役重于赋,封建赋役的实质在于巩固地主阶级的统治。

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特点之一是通过土地自由买卖以进行兼并,在田赋征收上,长期以来是大户的税负远轻于小户的税负,甚至大户的税负转加于小户身上,这就助长了大土地所有制的展。

役政方面,特权阶级不仅自己不服徭役,并可荫庇众多投靠之户,这正是历代户口逃亡的一大漏洞,逃亡户的增多,未逃亡户更受赋役的重压,其结果是相率逃散,挺而走险。

从中唐以至明代的户资列等问题,体现着特权阶层以下各等级民户在赋役负担上的相争相持,其结果只能是上户偏轻,下户偏重,摊丁入地以后的大小户矛盾仍集中于亩税的征课。

先秦时期,百姓服役极重,《诗经》中不少篇章反映人民被迫服役的怨忿,《春秋》中有许多关于役民筑城的记载,特别是各国互相攻伐,军役更为频繁。

《周礼·大司徒》篇中规定各级地方官有召民应役的职责,为此应经常保持户口及马牛车辆等的实况登记,征调时贵者、贤能者及服公事者均免役。

春秋时期,土地私有制逐渐形成,国家对土地的粟米之征为“什一”。

春秋前期,管仲曾建议齐国试行“相地而衰征”,春秋后期,鲁宣公十五年实行“初税亩”即按平均产量规定一亩的税率,以后成为以收益为基础的田赋税制。

秦统一中国后,徭役极为苛重,激了以陈胜、吴广为的农民起义。

汉初采行与民休息政策,田租的征课,由十五税一减至三十税一,但徭役仍沿秦制。

男丁每年在郡县服役一月之外,尚有正卒和戍卒的服役,不服役的纳钱代役,称为更赋。

魏晋南北朝时期,战争连绵,田租、户调甚为混乱,兵役杂役尤极苛重。

隋唐前期,采用北魏至隋代已试行的均田制,在每丁受田百亩的基础上,实行租庸调法。

租和调为三国以来田租、户调的演进,庸则为役的绢、布交纳。

同时,实行府兵制,减除了征调兵役的威胁。

但均田制亦如西晋占田制,规定王公以下各品官的永业田比平民的永业田多至十倍数十倍,加以豪强兼并,后来农民得不到授田,均田制名存实亡,从而租庸调法也不能继续下去。

至唐代中期德宗建中元年改行两税法,两税为地税按亩征粮,户税按每户财产征钱,各于夏秋两季征收,较能适应纳税能力。

但以后地方政府因军政支出浩繁,对两税增添课额,加上各项徭役的派征,人民负担日重,民户大量逃亡,加了唐王朝的崩溃。

到了宋元时期,或许因为田地落入大户之手,他们对田赋有紧有宽,但赋役更为复杂,特别是元朝时各种杂役苛派,看似田赋减少,但元代的赋役负担较宋代更重。

到现在明代,赋役制度有所改进。

赋的方面,在土地丈量基础上,建立了黄册和鱼鳞册相配合的户籍地籍制,两税夏麦秋粮,带征丝、棉织品,由粮长负责催征税粮,减少胥吏的作弊。

后来粮长权势渐大,明王朝采取了限制任期或一粮区内数人轮充粮长的办法。

役的方面,里甲、均徭、杂泛三类差役原系按户资人丁情况分户等以区别承役的先后重轻,而编审户等积弊难除,户类上下倒置,里甲、解户、库子等役每因失职获罪以致破家,于是投靠大户以避苛役之风日益广泛。

纵观历史,其实古代田税都不算高,先秦时期十税一已经是极限,之后二十税一,十五税一和三十税一,已经将赋税降到最低。

但王朝轮替依旧,根本原因还是役的摊派不均导致。

往往到王朝末期,各项徭役的派征让百姓负担日重,当最终无力回天时不得不铤而走险。

按照张居正最初的设想,他并没有把丁税并入一条鞭法的想法,只是把原来的里甲、均徭、杂役等名目繁多的徭役合并在一起征收,把过去按户丁出办的徭役,改为据丁数和田粮数摊派。

魏广德因为知道雍正时期“摊丁入亩”的政策,实际上这道政令也是善政,至少对于无产百姓来说,是真正可以缓解生活压力的办法。

魏广德不想失去那上千万石粮税,于是才把役拉进来,强征这上千万石粮税充役。

说到底,就是要把徭役从按照丁口征派改成地主承担,从田地里出。

“再不复因徭役而破家之祸,魏阁老说得好,可这天下从古至今,就没你这么做的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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